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5〕105号)、六安市住建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六建城〔2015〕22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补贴的范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范围: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新城区、现代产业园区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地下室、车库、办公、公寓、商铺等非住宅用房及二手房)。 (二)补贴标准:400元/m2。购房面积在100 m2以下的据实计算;面积在100m2至144 m2(含)的按100 m2计算;面积超过144 m2的不享受此项补贴,房屋面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的建筑面积为准。 (三)补贴期限: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购房时间以县房管系统网上备案时间为准。凡在此期间购买且符合补贴范围和标准的新建商品住房,均可享受住房补贴。 二、购房补贴办理程序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房管局窗口设立临时窗口,专门办理购房补贴,窗口设置时间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6月15日。 (一)申请: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网上备案确认单》、付款凭证、本人二代身份证等材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购房补贴窗口,填写《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 (二)审核:窗口人员根据网上备案情况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在《购买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发放购房补贴优惠券。 (三)兑现:购房人持购房补贴优惠券到所在售房处直接抵付购房款。 三、备案合同的撤销 2015年12月15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网上备案的商品住房不享受购房补贴;对已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户,若申请退房,须和开发企业共同到购房补贴窗口办理退还购房补贴优惠券或补贴资金后,方可办理撤销商品房网上备案手续。已撤销备案的商品住房再次销售时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追责条款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予以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开发企业为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补贴的,由开发企业负责退还购房补贴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购房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自2015年12月15日起施行。
金 寨 县 财 政 局 金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寨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2月10日 |